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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竟成3·15打假对象 买房假离婚藏哪些风险

房天下综合整理  2016-03-15 09:57

[摘要] 眼看一年一度的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就要到了,在以往楼市的打假历程中,也有不少针对开发商、建材商的控诉。

眼看一年一度的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就要到了,在以往楼市的打假历程中,也有不少针对开发商、建材商的控诉。不过,随着近期楼市火爆发展及政策的不断调整,一种奇葩怪象也是引发了人们极大的关注,那就是为了买房不少夫妻都选择办理“假离婚”。这种企图钻法律和政策的空子的行为,极度扭曲了政策的本意和人性的真善美。有人呼吁,这种注假的消费行为,也应该严厉打击。以往还是弱势群体的购房者,如今却极有可能转变成被打假的对象,不禁令人惊叹……

虽说,离婚在如今的社会已经成为较为常见的事情,但人们为了规避买房卖房中的各种限制也是想无所不用其极,可谓是“你有张良计,我有过墙梯”,对于这种“挖社会主义墙角”的行为,小编是极为反对的,对于这种造假行为也是要予以杜绝的。

更重要的是,有很多夫妇“假离婚”只是为了再买一套房子,只是这个计策在他们忙乎折腾一阵之后,才发现事与愿违,得不偿失,给自己的家庭和生活都会造成更为严重的损失!

买房为什么非要假离婚

一般来讲这种技术性离婚分为三种,先说说种:没事折腾型:

众所 ,在我们国家买房是以家庭为单位,而且相比于二套房,首套房首付比例更低,契税更少,于是乎很多人就这样操作:小明和小红已经有了一套房子,但是两人还打算再买一套好一点的,于是两人商量了一下就离婚了,原房子归小明,小红负责买房,等买完房,贷款神马的弄明白以后,两人再复婚。

第二种就是买房贷款受限制型

现在贷款买房已经成为一种趋势,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如果婚后有一方的个人征信存在严重的失信行为或者是由于身份特殊(例如外籍身份)等不利于贷款的条件,就会让家庭在银行贷款时受到很多限制,于是在这个时候,很多夫妻就会选择假离婚。

第三种就是骗取福利型

由于我国幅员辽阔,所以各地在房产政策上也会有所差异,尤其是在面对当前库存严重的巨大压力,很多地方都颁布了相关的购房补贴政策

比如,政府有一项政策,给予在本地购买首套房的高校人才3万左右的安家补助,有项要求是此房为家庭住房。

一对新婚夫妻,各自在婚前以自己名义购房,然后结婚。他们来申请安家补助的时候被告知其家庭有两套住房,故无法申请安家补助,如果在各自单身的情况下,两套房子均可申请3万元左右的补助。于是他们打算先离婚拿到补助再复婚。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肯定会有很多夫妻选择假离婚,毕竟这6万元的补助对于三线城市的新婚夫妇来说的确有不小的吸引力。

但是!小编想说的是,以上种种“假离婚”的好处或许只是看起来很美好,抛开道德不谈,“假离婚”还是有很高的风险!

万一小明和小红在离婚之后,一表人才的小刚突然出现在小红身边,谁也不敢保证这孤男寡女的干柴和烈火摩擦不出绚烂不同的火花。到时候,小红带着新买的房子投入到小刚的怀抱,小明可就要欲哭无泪了!简直就是赔了夫人又折了房子!同理可证小霞出现在小明身边。

中央出台一系列措施加强房地产宏观调控,一定程度上将抑制房价过快上涨,平衡贫富之间的收入差距,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为国民,我们应理性看待,积极顺从,为人民多纳税,为国家多聚财;历史的经验也告诉我们,各种投机取巧、耍小聪明,终究弄巧成拙、得不偿失,难道你们都没听过“占小便宜吃大亏”的谚语嘛。

漫漫人生路,夫妻的感情、思想难免会发生变化。从短期利益看,离婚买房的确让当事人得到了实惠。但仅仅是为了少支付贷款利息,或是博房价上涨,多投资一套房,而给自己的婚姻埋下隐患,值不值得,请打算“假离婚”的人三思。假离婚买房攻略让你知道离婚买房很简单,但是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小编也咨询了法律圈的朋友,针对假离婚的案例给出各位购房者几点建议。

一、如果是一方出资购买,因为双方已经离婚,而且在离婚协议中对于共同财产分割也有明确的约定,那么以个人财产出资购买的房产,应视为个人所有。这是一般情况,现实则更复杂,比如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所有共同财产全部归一方所有,在双方因房产产生诉争之后双方均认可当初办理离婚手续只是为规避购政策,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也并非双方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虽约定共同财产归一方所有,实在仍为二人共同,则在此情况下,以分得全部财产的一方出资所购房产,应该也仍是二人共有。

二、当然如果是另一方实际出资,或者双方共同出资,虽房产证是办在一方名下,在双方又复婚后,专业律师称此种情况下,房产应为双方共同所有。

三、考虑到双方办理离婚是为了规避限购政策,因此上述问题应该有一个前提,也即夫妻有一方名下有一套或多套房产。因此,在双方离婚之后,名下没有房产的一方重新购房产,其登记所有权人只能是一人,另一方是不能成为共有人的,也即房产证是办理购房一方的名下。

如果双方事后因这套房产产生纠纷而诉诸法庭,显然对于房产的权属问题,房产的登记所有权人是占据有利条件的,如果另一方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为实际出资人或共同出资人,亦或法庭调查核实清楚双方”假离婚“的背景而考虑此实际情况判定房产仍为双方共有,则不是登记所有权人的另一方很可能要承担不利的后果。

以上新闻来自《融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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