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日,市政府出台《亳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法(修订)》。
近日,市政府出台《亳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法(修订)》。
“办法”规定,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失去全部耕地或大部分农用地的农业人口,市城市规划区外不具备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或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自愿调剂后不再占有农用地且当地人民政府无法给予异地安置的农业人口,以上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且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册农业人口都可以参加。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个人帐户由被征地农民自愿缴费资金、集体土地补偿费及其利息组成,集体土地补偿费按每人4500元的标准,个人缴费标准分为3600元、7000元和10800元三档,被征地农民可自愿选择其中一档,一经选定,不得变动。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为:
(一)个人不缴费,也未缴纳集体土地补偿费的,每人每月发基础性养老金220元。
(二)个人不缴费,但按规定缴纳集体土地补偿费的,每人每月发基础性养老金240元。
(三)个人缴费(分3600元、7000元、10800元三个档次)但不缴纳集体土地补偿费的,待遇分别为每人每月260元、300元、340元(其中对应的基础养老金为230元、240元、240元,个人账户养老金为30元、60元、100元)。
(四)个人缴费且按规定缴纳集体土地补偿费的,待遇分别为每人每月320元、360元、400元(其中对应的基础养老金为250元、260元、260元,个人账户养老金为70元、100元、140元)。
*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及二女户施行绝育手术的被征地农民,待遇标准在原有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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